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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本市企业组团开拓国内市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以及《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等文件,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

2020年9月8日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本市企业组团开拓国内市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以及《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对本市组展承办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给予资助。

  第三条 本规程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遵循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商务部门通过征求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及相关部门意见,初步选定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项目,对外发布拟开展重点项目计划组展单位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第六条 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市外国内展会重点项目组展单位申请。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展单位在深圳市注册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

  (二)展会项目列入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

  (三)组团展位数为15个以上(含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为135平方米以上(含135平方米);

  (四)参展企业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参展展品须为深圳制造的产品。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往届展会或其他展会组展经验介绍;

  (三)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情况;

  (四)组团参展计划及工作方案;

  (五)费用测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六)承诺函;

  (七)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市商务部门制定综合标准,以评审方式确定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项目计划。评审工作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对组展单位的综合能力从资质水平、组展经验、资金保障能力、项目经费核算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按评审分数择优原则选定项目及组展单位,确定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项目计划,通过市商务部门网站公布。

  第十条 经批准列入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项目计划的项目及组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取消,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按计划实施的,组展单位应在展会举办前60天报市商务部门审定。无特殊原因,随意变更、取消组展计划的单位将被要求整改,并取消2年申报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的资格。

  第十一条 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展览项目纳入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项目计划。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 本规程对组展单位承担的本市企业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实际展位费、搭建装修费,以及会务费、承办费、中心展位装修和配套活动费用等予以资助。一次展会只资助一个组展单位组织的组团参展活动。

  第十三条 支持标准:

  (一)展位费:对组展单位及参团企业实际承担的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给予资助,据实核定。组团展位数(含中心展台)应为15个标准展位及以上或组团展位面积(含中心展台)为135平方米及以上,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且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20%(对中心展台面积有具体要求的另议)。

  (二)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统一搭建装修费,企业展台按照每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中心展台装修原则上按照每标准展位不超过1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对中心展台装修有具体要求的另议)。

  (三)会务费:对组展单位的差旅费、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宣传费等会务费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20%。其中:

  1.差旅费:对组展单位工作人员按不超过5人/次,在展会期间给予交通、食宿费用补助。交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余人员标准报销,食宿费按每人每天330元标准报销。

  2.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每次不超过2万元,据实核定。

  3.宣传费:每次不超过5万元,据实核定。

  (四)承办费:对组展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每次5万元资助。

  (五)配套经贸活动费:对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组团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给予资助。每次展会配套经贸活动费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据实核定。

  第四章 资助申请

  第十四条 市商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项目资助计划申请指南,受理年度重点扶持项目资助申请。

  第十五条 组展单位按照项目经费“一事一报,事后申报”的原则,向市商务部门办理相关资助申请。提交材料包括:

  (一)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项目申请书;

  (二)展位费合同或组委会展位确认函、招展通知及展位费原始单据;

  (三)装修费合同及原始单据;

  (四)宣传费合同及原始单据;

  (五)运输费合同及原始单据;

  (六)配套经贸活动费合同及原始单据;

  (七)承办费单据;

  (八)参展企业缴纳展位费证明;

  (九)其他相关发票、结算单据;

  (十)参展企业名录;

  (十一)参展总结报告(展会基本情况、深圳展团带队领导、参加企业数量、展位数、成交额、取得成果、2个以上企业开拓市场的典型案例、经验与不足等);

  (十二)展会相关照片(包括但不限于中心展位照片、企业展位照片、参展人员及展品照片等);

  (十三)展会现场5分钟以内的、清晰完整体现展区总体情况、每个展位情况及配套活动的视频资料;

  (十四)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组展单位资助申请材料由市商务部门初审,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市商务部门复核审定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审核过程中需补充申请材料的,申请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逾期将不受理。

  第十七条 市商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编制项目资助计划,并在市商务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形成项目储备,编入部门预算。市商务部门根据预算批复情况下达资助计划,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应遵循“量入为出,适度从紧,重点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计划,不得挪用和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支不补。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市商务部门依据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市商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组展单位负责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组展单位对组展参展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在出展前组织参展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安全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并做好展团的交通运输、展位搭建等各环节的安全保障,确保将展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组展工作出现严重安全责任问题的,取消组展单位2年申报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支持计划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组展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虚报参展展位数量和金额、提供伪造及不实核销材料骗取政府资金资助,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资金资助的组展单位应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取消2年申报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组展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依法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市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